核定(ding)征稅(shui)是企業(ye)所得稅(shui)中一種常見的征收方式(shi),但企業(ye)適(shi)用(yong)該項政(zheng)策時一定(ding)要注意適(shi)用(yong)情(qing)形,避免適(shi)用(yong)錯誤產生(sheng)涉稅(shui)風險。今天,我們就聊(liao)(liao)聊(liao)(liao)核定(ding)征稅(shui)這些事(shi)。
一、可以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情形
例1.甲公司是一家從事建筑行業的企業,核定征收其企業所得稅按照查賬征收方式申報納稅。假設2020年8月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入戶核查企業納稅申報事宜,經檢查發現甲公司雖設置賬簿,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、收入憑證、費用憑證殘缺不全,難以查賬。那么,針對該種情況,合伙企業稅收優惠甲公司能否采取核定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?

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(yu)印發<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》(試行)的(de)通知>》(國稅發〔2008〕30號)第三條(tiao)規定,納稅人具有下列情(qing)形(xing)之一的(de),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:
1.依照(zhao)法律(lv)、行政法規的規定(ding)可以(yi)不設置(zhi)賬簿的;
2.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(gui)的規(gui)定應(ying)當設置但未設置賬(zhang)薄(bo)的;
3.擅自銷毀(hui)賬簿或(huo)者(zhe)拒不(bu)提供納(na)稅資料的(de);
4.雖設置賬簿,但賬目(mu)混亂(luan)或者成本資料、收入憑證、費用憑證殘缺不全,難(nan)以查(cha)賬的;
5.發生納稅義務,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,委托代征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,逾期仍不申報的;
6.申報的計稅(shui)依據(ju)明顯(xian)偏低,又(you)無(wu)正當(dang)理由的。
特(te)殊(shu)行(xing)(xing)業、特(te)殊(shu)類型的(de)納(na)稅(shui)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(de)納(na)稅(shui)人不適用本辦法(fa)。上述特(te)定納(na)稅(shui)人由國(guo)家稅(shui)務總局(ju)另(ling)行(xing)(xing)明確(que)。
在(zai)本案(an)例中,甲公司發生(sheng)的情形屬(shu)于核(he)(he)定(ding)征稅情形,因(yin)此可(ke)以采(cai)取核(he)(he)定(ding)方(fang)式繳納企(qi)業所得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