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(ri)國(guo)家稅(shui)(shui)務總局(ju)深圳市(shi)稅(shui)(shui)務局(ju)發布(bu)關于征求《深圳經濟特區稅(shui)(shui)收管理和(he)信息共享(xiang)保(bao)障條例(征求意見(jian)(jian)(jian)稿(gao))》意見(jian)(jian)(jian)的通告(gao),《征求意見(jian)(jian)(jian)稿(gao)》要求規范稅(shui)(shui)收管理協(xie)助和(he)涉稅(shui)(shui)信息共享(xiang)。
對不動產登記、股權交易、聯合產權交易、電力、燃氣、社會組織、核定征收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,應當按照法律、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,做好稅收管理和信息共享保障相關工作。
據《征求意見稿》稅收管理協助第五節要求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》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,按照雙方自愿、簡便征收、強化管理、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,稅務機關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、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費,以及由現代物流、合伙企業稅收優惠電子商務、數字經濟、虛擬經濟等新經濟業態而衍生的經營方式創新、個人靈活就業、新個體經營等活動的稅費。
其中將物流平臺(tai)企業代(dai)(dai)征個人臨時從(cong)(cong)事貨物運輸(shu)的(de)相(xiang)關稅(shui)款和互聯網平臺(tai)企業代(dai)(dai)征個人從(cong)(cong)事生產經營(ying)活動的(de)相(xiang)關稅(shui)款列入委托代(dai)(dai)征范圍。
《征求意見稿》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管理權限,委托代征向稅務機關提供25項涉稅信息。同時稅務機關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以21項涉稅信息。
在(zai)稅(shui)收(shou)管理和信息(xi)共享保(bao)障(zhang)工(gong)作中,積(ji)極履行保(bao)障(zhang)職(zhi)責、成績突出的單位(wei)(wei)(wei)和個人,進行表彰。同時對(dui)負有稅(shui)收(shou)管理和信息(xi)共享保(bao)障(zhang)職(zhi)責的部(bu)門或(huo)(huo)者(zhe)單位(wei)(wei)(wei),未按規定履行提供涉稅(shui)信息(xi)和其(qi)他協(xie)助(zhu)保(bao)障(zhang)職(zhi)責,造成稅(shui)費流失的,由所在(zai)單位(wei)(wei)(wei)或(huo)(huo)者(zhe)監(jian)察機關對(dui)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(yuan)和其(qi)他直接責任人員(yuan)依(yi)法給(gei)予(yu)處分(fen)或(huo)(huo)者(zhe)政務處分(fen)。